各中小學、幼兒園、直屬單位:
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進一步完善用人機制,成都市教育局制定并下發了《成都市教育局關于教師退出教學崗位的實施辦法》?,F將《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成華區教育局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成都市教育局關于教師退出教學崗位的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優良、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率先在中西部全面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強有力支撐,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開展“縣管校用”的教師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成都市教育局關于教師退出教學崗位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科學配置教師資源,優化教師結構,激發教師潛力,確保教師隊伍的高素質、高水平發展,實現優師優教。完善教師出口,對不能競聘上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勝任(堅持)教學崗位工作的教師,退出教學工作崗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公辦幼兒園的在編教師。學校在編職工和教輔人員的退出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教師退出渠道包括轉崗、待崗培訓、解聘和辭聘。
第五條 轉崗是指在校內或校際競聘轉至非教學工作崗位。校內轉崗由所在學校統籌安排,校際轉崗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統籌安排。
第六條 待崗培訓是指對符合第九條情形的教師暫不安排獨立的教學工作,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指導學校安排其進修學習、跟崗培訓。
待崗培訓期累計不超過12個月。
待崗培訓期間,學校應配合教師管理服務機構為待崗教師提供不少于兩次的競聘上崗機會。
待崗教師待崗期間的日常管理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學校共同組織實施。待崗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級,不能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和各級各類評優。
待崗教師應承擔學校或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七條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關系。不愿意轉崗、待崗培訓,或待崗期滿仍然不能競爭上崗的,由聘用單位予以解聘。
第八條 辭聘是在聘期內教師主動提出解除人事聘用關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應當予以待崗培訓或轉崗:
(一)教師提出轉崗請求,并經學校行政會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競聘上崗的教師;
(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
2.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等次的;
3.違反《成都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的;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符合擔任教學工作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二)《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三)喪失或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四)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聘:
(一)《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教師因其他情況提出辭聘,并經所在學校和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同意的。
第十二條 教師退出教學崗位應以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為基礎。
符合校內轉崗和待崗培訓的,由學校行政會研究后實施,并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符合校際轉崗或解聘條件的,由學校行政會研究后,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審核,并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學校應提供事實依據和說明。
符合辭聘條件的,教師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教師管理服務機構。除符合《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外,教師提出辭聘申請的,應經學校行政會研究同意,報教師管理服務機構審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直屬學校要結合“縣管校用”的精神,依法制定《教師退出教學崗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采用“合同退出機制”,即對新進教師,在簽訂《聘用合同書》時,將本《辦法》所列明的退出機制條款納入合同條款;對目前已在職在崗教師,續簽或補充簽訂《聘用合同書》時,應將本《辦法》所列明的退出機制條款納入合同條款?!秾嵤┘殑t》應通報、告知本區域內教職工。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指導學校完善教師考核測評辦法,對專任教師的考核要以《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為重要依據,各學校對教師的考核測評辦法要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師管理服務機構或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書》的,由負責簽訂《聘用合同書》的教師管理服務機構或學校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退出教學崗位的教師轉入新崗位的,按照新崗位類別重新確定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不再享受原教師職務工資相應待遇。
待崗期間,發放基礎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師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解聘情形符合經濟補償的,依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教師退出教學崗位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力保程序規范,處理有據,結果公正。
第十八條 退出教學崗位教師對轉崗、待崗培訓、解聘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0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