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長承擔了太多額外的責任和工作
當下中國,依法治國、依法治教成為深入改革和發展的著力點,也成為中小學校長轉變治校思路和模式所必須關注的重要參照系和原則依據。
而我們此前幾十年的學校管理,是在靠行業政策、行政通知等極不周嚴的方法和模式進行約束,廣大中小學校長因此只能一直“摸著石頭過河”,一些不規范的經驗成為業內被遵循的規則。在中國,中小學的校長多是全才,其綜合能力遠遠超過國外的同行。因為直至今天,他們在管理教育教學與學校常規工作之外,還必須為校舍建設、學校經費、教師編制、職工待遇、校園周邊安全等負責與奔忙,這對于許多國家的中小學校長是不可想象的。
事皆出于我們國家目前對教育類法規的建設還很不系統,不夠合理與完善,對中小學正常的發展缺少必要的基礎性支持,由此也導致校長的責任、權力邊界不清楚、不明朗。其中,一些必要的賦權明顯不足,如安排與管理學校日常教育教學工作的絕對權力、教材的選擇權、課程的規劃權、教師的評價權、處理學校內部與周邊關系的決斷權等,致使因校制宜的“校本管理”難以落實;而在另一方面,本不應由校長來承擔的一些責任,卻被全部或部分地強加于校長的工作之中,使得學校的核心工作受到較大干擾與影響。
在不理想的現狀中,如何修煉成優秀校長?
在現有的《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得以修訂完善、在長久呼之難出的《學校法》出臺之前,中小學校長的相關責權利難以理清,廣大的中小學校發展難以進入合理的常態。但即便是在如此不理想的現狀中,優秀的校長也是要認真遵循“依法治教”和“校本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規律的。
第一,作為一名合格稱職的校長,必須要熟悉現有的與學校各方面管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自己和學校領導集體依法治校找到明確的依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做好學校的整體工作,防止越權并規避風險,在法律的規范下制定適宜的學校制度,建設健康合理的學校文化,促進學校良性、合理、有效地發展。
第二,要使學校的發展方向與具體規劃與法律賦權很好地吻合,并使全校師生對此熟悉與認同。也就是說,不僅校長要熟悉與教育相關的法律,也要使全體師生知道,學校的各項規定、發展目標等是有法律依據的,而非校長的個人意志。這一基礎工作有利于學校工作的具體落實和學校文化的深入人心,有著深層價值與發展潛力。
第三,了解和遵循教育類法律法規。雖然在目前具體的教育類法律條款中,有些規定不夠細致和明確,但作為校長,從大局著眼是不應該過于隨意地拓展自己的權利的。比如近十幾年來,一些發達地區的所謂名校通過從各地挖優秀教師形成的“發展模式”廣遭詬病,原因就是以一校之興破壞了許多學校和地區教育的正常發展。而由校長帶領本校廣大教師進行踏踏實實、深入細致的校本發展,則在中小學教育中被廣泛認可。
第四,所謂“校本管理”,就是在依法治校、遵循基本教育教學與管理規律的前提下,使學校的制度與文化建設都盡可能做到因校制宜,而不是生硬、教條、僵化地進行冷冰冰的制度約束,使學校的發展潛力、隱性資源、創新活力等得不到積極合理的激活。比如《教師法》規定要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但現實中不同學校會遇到不同困難和問題,絕不可能運用一種模式、一個方法、一套資源等就能適應所有學校教師的具體需求。如果校長的校本管理意識強、方法對、評價導向合理,就可以使每一位教師的發展都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第五,優秀的校長要能意識到,教育類法規雖有約束意義,但更多的是保障和支持校長更好地辦學;而教育類法規的不斷完善,也需要從眾多校長的教育實踐中汲取營養和經驗。所以,校長在校本管理層面的積極、深入和有效探索,也將會有助于相關法律的合理修訂。為此,有作為、有思想的校長,應該有意識地發現問題,探究更適合學校發展的規律,并能通過行政、督導等途徑反饋給立法機構,為自身和整個教育系統的發展提供個性化、經驗性的積極支持。
第六,與依法治校的基本規范相匹配,校長工作的重要價值還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解讀法律、運用法律的智慧等方面。應意識到,依法治校的原則不能僅限于制定相應的制度,更應該將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融入學校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夠較好地形成學風、教風和校風。
總之,在法律原則精神和校本具體管理之間,改革和創新發展的空間還是巨大和寬廣的,對于優秀的中小學校長而言,這都是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