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夠給孩子提供可靠保護的,首先是一種觀念,一種深入成人社會每一個人心中的觀念。
“從家庭到學校、從政府到社會,都要為孩子們的安全健康、成長成才擔起責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當聽到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講到這一段時,筆者感到從未有過的激動。因為學生的安全健康也是筆者近些年一直關注、呼吁的問題,如今這一問題終于得到了國家層面的重視,并且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讓人看到了問題解決的希望。
近些年,學校安全尤其是學生安全問題受到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校鬧”問題更是廣為人知。在調研走訪中,不少中小學校長表示,很多人以為校長最擔心的事是學生成績搞不上去,其實,學生的安全問題才是最讓校長們提心吊膽的。因為只要一出事,校方就要面對來自家長、媒體、教育主管部門等方方面面的壓力。在資訊發達的當下,信息傳播速度極快,而在傳播過程中,事情的真相經常發生扭曲甚至完全顛倒,對學校的聲譽影響很大。有位校長甚至說,“安全問題是學校談虎色變的一條‘紅線’,攤上就是一‘劫’!”
作為一名小學校長,筆者對此感觸頗深。去年全國兩會,筆者就提出了“關于加快制訂出臺校園安全法”的建議。今年,結合進一步的調研結果,筆者積極聽取其他代表的意見,并請教了法學專家,在去年建議的基礎上,形成并上報了“關于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安全法”的議案。
通過制訂學校安全法,可以規范學校安全管理行為,使得各項工作的展開有法可依,這與依法治校的要求相適應。學校安全法應規定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學校安全的概念與范圍;
第二,確立學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實落實;
第三,明確校園安全的法律責任主體,厘清政府、學校、家長、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
第四,建立學校安全的風險防控機制;
第五,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機制;
第六,規定校園安全事故責任分擔和權益救濟的多元化途徑;
第七,加強對學校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八,明確學校安全立法中有關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協調問題。
總之,學校安全問題是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迫切需要制訂專門的學校安全法律,明確各方責任,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希望將學校安全法盡快列入國家立法規劃。
教育承載著國家的未來、人民的期盼。安全不保,何談教育?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夠給孩子提供可靠保護的,首先是一種觀念,一種深入成人社會每一個人心中的觀念。
“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這是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增強學校、家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的同時,要從根本上解決學校的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學校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來規范學校安全管理行為,切實保障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