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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心理學研究倫理問題的文獻綜述

時間:2014/1/18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的學校心理學在飛速發展,學校心理學工作者們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和創新。學校心理學工作者對從事和參與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也越來越熱情,他們通過參與教育研究對過往教育經驗進行總結和升華,很好地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和價值。但是目前我國學校心理學研究仍然存在問題[1],具體表現為:理論研究方面有特色的研究少,高水平的研究少,系列化的研究少,爭鳴類的研究少,發展層面的研究少,服務性的研究少等;在實踐性研究方面,我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雖然教育水平和輔導技能在不斷提高,但大多不善于總結經驗,忽視甚至輕視理論指導與建設,科學研究意識較淡,研究水平欠缺[2]。其中也不乏心理學工作者為評定職稱等個人目的,從事研究和論文發表。問題主要表現在研究內容的設計、研究方法的選擇、研究過程的控制、研究結果的處理隨意性較大,缺乏規范性等方面。如何提高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水平,科學地規范研究過程,加強研究的倫理規范正受到越來越多研究者的關注。

二、學校心理學研究倫理的內涵

心理學的研究,是以人為對象的研究,這就必然導致倫理價值上的問題[3]。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心理學研究的倫理問題并沒有被研究者們所認識和重視。許多經典的心理學研究在今天看來,明顯違背了最基本的倫理道德,有的研究甚至會給被試帶來長久的身心傷害。例如:剝奪感覺實驗、剝奪睡眠實驗、模擬監獄實驗等。當然,這樣的研究大多發生在制定正式的心理研究道德準則之前。然而今天,我們的研究者們在從事研究活動之前是否注意到自己研究的倫理規范問題,是否真正地為研究對象考慮,是否又從過去的失誤中吸取了教訓呢?丁錦宏(2008)認為,“研究對象的保護”是一切研究都必須關注的“初始化”問題,而這個問題在以人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教育科學研究中顯得尤為重要[4]。國內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多以學生群體為對象,倫理規范問題應特別引起研究者的重視。國內有學者認為,心理學的倫理約束應體現在對研究者主體的倫理約束,對研究對象的倫理思考與倫理待遇,以及研究過程與程序的倫理規范上[5]。這樣看來,我們可以認為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倫理是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研究過程中所需要遵循的倫理原則,它可以反映出研究者研究的規范性,體現研究者的研究素養,影響研究的效果。

三、學校心理學研究的倫理問題

案例1:某高校輔導員A:“請通知教育學專業全體同學,今天下午兩點半在教學樓101教室集合,配合心理學系的老師完成一項問卷調查,請班長點名,沒到的同學按照曠課處理。”

案例2:某中學學生B:“之前那個老師(主試)說這種問卷做起來會很輕松,沒想到題量那么大,做到最后實在做不下去了,題目都差不多,看都看煩了,就胡亂選了幾個。”

案例3:某高校大學生C:“我同學介紹我來做這個實驗,聽說會有一定的報酬,所以我就來了,我不知道這個實驗的具體目的,我只是按著他說的方式來操作,剛開始我就覺得儀器的燈光閃得太刺眼,后來眼睛有點受不了了,本想不做了,又一想退出可能就拿不到報酬,就堅持做完了,現在想想也沒什么,眼睛疲勞恢復得很快。”

案例4:某高校老師D,為研究自行設計了擺脫網絡成癮課程,檢驗其對預防學生網絡成癮的效果。對數百名大學新生進行網絡成癮教育,組織他們觀看網絡成癮的影像資料和新聞資料,內容包括:“兒子上網成癮,父親將他送進精神病院”“網絡成癮少年毒殺父母”“癡迷網絡是悲劇人生的開始”“誰來救我”等一系列教育材料。

案例5:[6]

訪談者:(對一名家長)你給孩子規定作息時間了嗎?

家長:是的。

訪談者:能具體談一下嗎?(拿出錄音機,打開并放在桌子上)

家長:(很不高興地)這有必要錄音嗎?

訪談者:(尷尬地)對不起,為了全面詳細地記錄你的談話,請允許我錄音吧。

家長:那……隨便你了。

(一)尊重學生的自主權利

研究者在以學生為研究對象時,應特別注意對學生權利的尊重。然而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者與學生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就是學生沒有得到教育者絕對的尊重。尊重學生,就要把學生看作和我們自己一樣自由、獨立、完整,有其獨特的天性、人格和尊嚴的人。[7]學生有權利自行選擇是否參與調查和研究,案例1中輔導員A的做法卻變成了赤裸裸的要挾,有觀點認為,在調查研究的開始階段,被研究對象就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自我保護,他們的抵觸與敷衍心態也就更加明顯[8]。此外,學生在參與研究的過程中,有選擇退出的權利。臺灣心理學會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中有這樣的描述:“受試者有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當受試者中途退出研究時,他仍應獲得應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受試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響受試者福祉的人,則研究者更應小心保障受試者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案例3中,學生C由于害怕不能拿到應得的報酬,選擇堅持完成實驗。很顯然,研究者“只有完成研究才能獲得報酬”這種形式的誘導,會使得研究對象失去退出的自由。

除對學生自主權的尊重之外,研究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學生的隱私、知情等權利。總之,任何形式的尊重都可以最終歸結于對生命和權利的尊重,把學生視為平等、獨立的個體[9]。只有這樣,才能增強研究對象對該項研究的認同感和參與積極性,才能形成和諧的研究氛圍,保證研究的效果。

(二)重視研究的知情同意環節

“知情同意”被視為心理學研究的首要倫理原則。研究的知情同意一般是指在開展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須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以及研究的意義,也就是說在研究對象對某一研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之后,自愿作出決定是否參與這項研究。也有學者認為,知情同意需要多層次的貫徹與執行,而不是僅僅出現在研究之前。被調查者愿意參與到調查之中,并不意味著他就有義務回答我們所有的問題。嚴格來說,知情同意除了在問卷調查開始之前需要進行,還應該貫穿到整個研究過程之中[10]。

學校心理學研究,偶爾需要研究者隱藏一些真實的研究目的和內容。如果把“知情”和“同意”分開來看待,研究者們有時候會認為,有些研究如果讓研究對象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和內容,他們可能在一開始就會選擇不參與這一研究,或在心里排斥這一研究,而愿意配合研究的被試對于研究本身來說,也就失去了代表性,研究的結論也就不具備普遍性。有一種觀念認為,隱瞞某些研究的真實目的,會使得這一研究取得更好的效果,而這種觀念正在不斷泛化,逐漸形成了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所有的研究都必須刻意地隱瞞研究的真實目的和內容。我們不能否認某些研究在隱瞞研究目的后,所得的研究發現可能會更加具有價值和意義,但研究仍應盡量給被試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不應刻意隱瞞甚至是扭曲真實情況。案例2中,調查者給調查對象提供虛假信息,目的是為了讓被調查者減少壓力、能耐心答題,實則卻引起了調查對象的不滿。同樣的情況發生在案例5中,也是由于研究開始之前沒有約定好將會使用何種工具進行記錄,導致了訪談對象不滿,損害了訪談關系。在進行需要輔助設備參與的研究時我們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并告知對方獲取的信息是絕對保密的。在案例3中,學生C的擔心其實也是由于研究者在研究之前沒有告知研究的相關事項所導致的。一般認為,心理學研究的“知情”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研究的目的、預期時間和程度、退出或中斷研究的權利、可能影響參與意愿的重要因素、參與研究的回報、保密限制等方面[11]。基于這一類型的倫理問題我們可以參考美國心理學會(APA)心理學工作者倫理守則和行為規范中相關的內容。

(三)綜合評價研究的內容設計

1963年,心理學家班杜拉與合作伙伴進行了“兒童模仿能力”的實驗。在這個實驗中,班杜拉為了研究兒童的模仿行為,選取了96個3~6歲的兒童并把他們分為4個小組,每組24人。接著給他們看不同的畫面:第一組兒童看見的是真實的表演,一個成年男子用力地捶打和辱罵一只不倒翁娃娃;第二組兒童看見的是一段影片,影片里成年男子對不倒翁娃娃進行同樣的行為;第三組兒童看到的是一段卡通片,同樣是關于男子對不倒翁娃娃施暴的內容;第四組兒童則沒有看到任何攻擊性場面。在這之后,實驗者分配給四組兒童不倒翁娃娃作為玩具。在他們玩耍期間,實驗者故意通過假裝搶奪玩具而將他們惹惱,接著可怕的事情便發生了:前三組兒童開始模仿之前看到的場面,對玩具娃娃進行攻擊以發泄怒氣。經班杜拉記錄,在20分鐘內,第一組兒童對玩具娃娃攻擊了83次;第二組兒童攻擊了玩具娃娃92次;第三組的攻擊次數更是高達99次;最后一組兒童的情況則輕得多,他們只對玩具娃娃進行了54次攻擊。班杜拉由此得出結論:兒童的模仿行為會對他們的社會化以及成長發展過程造成很大的影響。兒童的模仿能力是很強的,如果受到的是正面教育,那么就可以使之保持良好的品行;反之,則會染上不良習性[12]。倫理學家們普遍認為,雖然某些研究所得到的結論非常具有科學價值,但是研究的參與者付出了過多的代價,這種類型的研究是缺乏道德的。

當某一研究可能會引起研究的參與者發生某種行為改變或者其心理和生理會長時間受其影響時,研究者應特別慎重地考慮利弊得失,始終把研究對象的利益放在首位,謹慎地選擇研究的內容,設計研究方案。在案例4中,高校教師D所進行的這項研究的出發點是好的,他希望通過這樣一種課程起到預防大學新生網絡成癮的作用。然而,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對于剛剛步入大學校門的新生來說,今后的大學生活和學習都不能離開網絡。在入學的初期,對他們進行這種包含較多負面教學內容的課程,是否會對他們今后的學習和生活造成負面的影響?早在1980年,由格爾德斯泰因所撰寫的《社會心理學》一書中,介紹了美國心理學協會確定的心理研究的倫理原則,其中第七條明確指出:調查者應保護被調查者,保證無身心不適發生,更不能傷害他們。可能造成嚴重或者長期有害影響的研究程序應廢止。目前,幾乎所有的心理學倫理守則也都把“無傷害”原則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如何真正的做到“無傷害”,是值得學校心理學研究者們反復思考的一個重要倫理議題,學校心理學研究者應充分權衡研究的利弊,我們研究的最終目標是要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否則是背道而馳。

四、結語

青少年正處于心理的發展階段,極易受到外界環境因素的影響。學校心理學研究應該以學生為本,研究者除了考慮研究價值,更要站在學生的角度去評估整個研究,這就要求研究者不斷提高自身的研究倫理素養,規范研究過程,讓研究過程能夠發展學生,研究結果能夠服務學生,不能以犧牲學生的發展作為研究的代價,更不能傷害學生。

注:本文系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四十八批面上資助項目“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倫理問題研究”(編號:20100480225)研究成果,課題主持人為姚本先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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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翔平.學校心理學[M].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30-31.

[3]王國平,胡曲.關于人體實驗的倫理評價與原則選擇[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3(2):16.

[4]丁錦宏.教育科學研究中“研究對象”的保護倫理[J].南通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8(3):1-5.

[5]張彩云,趙俊峰.論心理科學發展的倫理約束[J].自然辨證法研究,2005(9):15-17.

[6]白蕓著.質的研究指導[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49.

[7]馬利文,陳會昌.尊重的心理學本質與內涵[J].理論與實踐,2005,25(4):31-33.

[8]黃盈盈,潘綏銘.中國社會調查中的研究倫理:方法論層次的反思[J].中國社會科學,2009(2).

[9]卓瀟.論學生的尊嚴[J].現代教育科學(普教科研),2010(5).

[10]張彩云,趙俊峰.論心理科學發展的倫理約束[J].自然辨證法研究,2005(9).

[11][美]伊麗莎白·雷諾茲·維爾福著,侯志瑾等譯.心理咨詢與治療倫理[M].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0,491.

[12]胡東原,李沖.心理實驗中的倫理問題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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